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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彪:如何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执行效率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6:2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云南省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逐年扩大, 2011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247.9亿元,较2010年的196.4亿元增长26.2%,节约资金21.7亿元,节约率为8.1%。政府采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双丰收。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采购、科学采购和廉洁采购的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在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财政预算批复或追加资金文件下达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人不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不及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不及时向财政部门请款,从而造成了政府采购执行效率较低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快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一是强化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时限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人原则上应在财政年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财政资金指标文件发出后30日内申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在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电子管理信息系统,使各采购人“足不出户”就能通过电子网络申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特殊和涉密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仍通过纸质进行申报。

二是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核、审批时限管理。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审核工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在采购人申报材料齐全或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审核工作,审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已经明确了政府采购预算资金、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资金管理处室和政府采购管理处不再对这部分采购计划进行审核,采购人直接按照年度的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政府采购预算表》明确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三是明确项目委托、代理时限。对于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需要对采购代理机构再次进行公开招标的,也应在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批后40日内完成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采购代理协议签订后,对于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在40日内完成项目的招标和评标工作,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在15日内完成采购工作。采购失败的项目,采购时限重新计算。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采购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人自己组织的自行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15日内完成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失败后,不改变原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的,采购人不需再进行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按照原审核的采购方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是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管理。通过财政监管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电子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审核、审批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有关资料送财政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除了政府采购项目有质疑、投诉等特殊情况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或者自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之日起60日内,采购人未将合同及有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不出具可以转入支付流程的意见,并责成采购人整改,整改期间暂不受理采购人新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合同备案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属于财政集中支付的项目,采购人应及时将申请支付的有关资料以及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出具的可以转入支付流程的意见送财政的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支付合同价款。

五是加强特殊情形的采购管理。比如,对于采购人每年都要采购或者当年计划要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如财政资金来源或数额暂时无法确定,可以探索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提前开展采购活动:

第一种是采取公开招标确定入围供应商(资格),待财政资金落实后,再采用专项谈判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在入围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种是通过公开招标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待资金落实后,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合同价款;但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资金未落实,如遇重大变故,采购项目将会被取消”。也可先用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垫付,待财政资金(部分或全部)落实后,再行(部分或全部)替换。(作者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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