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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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
本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要分类分级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2024年底前未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采取PPP存量项目模式实施。
《指导意见》提出,地方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性质和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优先实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持续保障项目建成完工。对接近完工的项目,要抓紧推进建设、及时验收决算、及早投入运营。对推进缓慢的项目,要进一步论证建设内容,研究压缩实施规模、优化建设标准、调整配套建设内容等,减少不必要的建设成本,原则上不得超出已核定概算总投资。
针对已运营的项目,《指导意见》明确,要依法履约按效付费,加强项目运营监管,推动实现降本增效,规范做好项目移交。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政府方平等沟通、互惠让利,科学优化PPP存量项目实施内容、合作期限、融资利率、收益指标等要素,共同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实现持续稳健运营。社会资本方要综合采取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改进管理手段等多种方式,持续提高项目公司运营专业化水平,合理压减运营成本;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拓宽收入渠道、盘活闲置低效资产等多种方式,有效提升项目收益。对符合移交标准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接管,并做好资产评估、登记入账和后续管理工作,项目合作期满后不再作为PPP存量项目管理。
《指导意见》还强调,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地方政府可统筹运用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资金,用于PPP存量项目建设成本中的政府支出。对已运营项目,地方政府要将运营补贴等政府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保障序列,严格执行支出计划,不得挪用本应用于PPP存量项目支出的预算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可安排使用相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有序处理社会资本方垫付建设成本问题,推动PPP存量项目持续稳健运营。地方政府要统筹用好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自有资金,合理用于PPP存量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营补贴。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结合PPP存量项目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支持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纳入增量政策中统筹实施。
(乐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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