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逆向思维下价格评分机制的可行性
【探讨与争鸣】
探析逆向思维下价格评分机制的可行性
■ 张泽明
在政府采购中,大家对综合评分法以最低报价为基准价计算价格分的做法已习以为常。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项目被纳入其中。笔者认为,某些项目虽适用综合评分法但并不适合以最低报价作为基准价。
综合评分法以最低报价为基准价遭遇适用困难
在绝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出钱购买货物、工程、服务,以最低的供应商报价作为基准价并给予满分,这种做法符合逻辑,无可厚非。然而,并非所有的采购项目都适用如此简单的评判标准。
例如,行政机关在对查扣的“三无”船舶进行拆解时,需要采购船舶拆解服务。在此类采购项目中,采购人需要选择具有船舶拆解等相关资质的企业负责拆解“三无”船舶。按照《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有关规定,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就是说,采购人采购此类项目,无需向供应商付费,且“三无”船舶拆解后回收残值越高,对国家越有利。采购人在采购此类服务中,如果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需要将拆解返还残值作为价格评审因素。供应商报价的拆解返还残值越高,综合评分的价格分就应当越高。这与目前综合评分法所要求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价格分最高”恰恰相反。
目前价格分相关规定无法进行变通
在政府采购领域,目前对综合评分法价格分的计算主要按照以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了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时价格分的计算方法。比如,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对综合评分法价格分的计算,与87号令有关规定类似。
可以说,综合评分法主要在采用招标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使用。如果政府采购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则价格分只能以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作为基准分,没有其他变通的余地,否则将面临违法违规的后果。
适时合理创设新规才是解决之道
针对前述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分设定难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解决。
一是调整关于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计算的规定。比如,当作为评审要素的价格所产生的直接效果是资金向政府部门流入时,可以选择最高报价为评审基准价,然后类比87号令有关规定,计算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
二是将评审基准价的选择权赋予采购人。前文所述的这类采购项目一般无需采购人付费,属于零预算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有鉴于此,此类项目因采购人无需向供应商支付价款,而是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故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有偿”取得服务。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内部控制相关规定中明确细则,赋予采购人在此类采购项目中调整评审基准价的权力。不过,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删除了政府采购必须“有偿”取得的表述,未来此类项目是否可以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走非政府采购流程,尚未可知。
三是将此类项目纳入框架协议采购。由于此类项目的零预算采购性质,可以按照框架协议采购的要求,先“圈定”供应商第一阶段入围,然后在第二阶段根据拆解残值等价格进行择优选择。
不过,此类项目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仍存在一定难题。其一,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活动。对于以最高价作为基准价的采购项目,采购的服务本身不符合多频次使用的情况。其二,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可能并不适用此类项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除征集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提高绩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载明采用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外,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也就是说,框架协议采购推荐第二阶段通过直接选定的方式确定供应商,而本文所涉及的采购项目需要二次竞价,两者之间稍有“龃龉”。具体来看,这类项目绝大多数是采购服务,但按照110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顺序轮候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二次竞价一般适用于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项目。换言之,这类需要价高者得的服务项目,既不满足服务项目一般适用顺序轮候的要求,也不符合二次竞价一般采用价格优先法的规定。
总而言之,政府采购项目的多样性使得综合评分法的应用或者以最低价作为基准的先行做法,需要与时俱进加以调整,才能更好地适应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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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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