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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征求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意见

栏目: 招标公告,电子报 时间:2025-08-15 11:00:3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青海征求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意见

本报讯 青海省8月11日发布《青海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充电设施的规划、备案、建设、运营及监管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

《办法》明确了充电设施的分类,涵盖自用、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及换电设施,并指出青海省充换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将按照“省级部署、三级应用、多网融合”的原则,接入各类设施数据,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规划、建设运营等提供支撑。

在规划管理上,形成省级、市(州)级及县市区多级规划体系,各部门协同参与。全省充电设施规划按单桩额定功率120kW且单枪最大输出功率达到120kW的直流充电桩作为标准桩进行折算,充电桩数量不少于10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及换电设施项目须纳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充电桩数量少于10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须纳入市(州)级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新建居住区需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相关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

在备案管理方面,《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禁止以特许经营模式垄断市场。公用充电设施及换电设施投资主体通过竞争性配置产生,项目实行备案制,需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入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办法》对充电站名称格式也作出了统一要求:充电站名称应在项目备案、平台接入、对外运营时保持一致,名称格式统一为“运营企业+地理位置+充电站”(如“国网青海西宁市城北区xx充电站”)。同时,《办法》要求供电企业负责配套接网工程且不收取费用,仅接入合规项目。

《办法》强调,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可推行“统建统营”等模式,企业在小区建公共充电设施需获2/3以上业主同意。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项目竣工后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须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合格方可运营。

在运营管理中,运营企业需承诺具备相关条件并公示,实时向省级平台推送运营数据。收费实行明码标价,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办法》对失效桩和长期失效桩有明确处理规定,同时规范停车充电区域标识设置。

此外,《办法》还提出多项保障措施,如推进高速公路快充网络覆盖、既有居住社区设施改造,明确电价政策及用地保障等。同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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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61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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