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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政采政策功能为中小企业减负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5-08-12 09:17:2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一线思考】

如何发挥政采政策功能为中小企业减负

■ 马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减负。

——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规范资格条件设置,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同时,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不得以企业规模、注册地等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对待中小企业。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采取电子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纸质投标材料。

——规范收取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供应商报价包含代理费,并在采购预算中明确代理服务费金额或提取标准。采购人要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编制代理服务费预算,不得虚高列支。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不得向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的委托,严格按照“谁委托、谁付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费,不得有偿提供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服务成本等因素,与采购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合理约定收费标准,不得约定不合理高价增加民营企业交易成本。鼓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运营成本,在合理范围内降低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公告中公开。

——鼓励取消或降低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要求,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取消收取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额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推广投标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企业。

——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人应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助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压力。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不得要求民营企业提供财产质押、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银行机构应提高融资业务办理效率、简化审批手续,在贷款利率、授信或贷款额度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及时足额支付采购合同。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坚决杜绝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控保障性资金审批,加强库款资金调度,确保政府采购合同款项能够按时足额支付。采购人应合理设置岗位,完善内控流程,不得无理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应按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明确验收标准,完善验收流程,杜绝因验收不及时导致应付不付、拖延支付。

——提升服务与监管水平。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技术支撑作用,将政策要求嵌入到系统中,在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执行、合同备案、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数据分析和监督预警,实现系统自动校验。积极拓展数字证书应用范围,助推全国数字证书互认,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对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力,营造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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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60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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