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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08-08 09:12:0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 陈柏青

在政府采购领域,针对项目验收不合格情况的处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违约责任认定及争议解决,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其二,明确强调合同继续履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其三,要求采购人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及时依法处理。

然而,在实际验收工作中还有诸多挑战。部分采购人在遇到验收问题时,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常拖延验收,导致验收工作陷入僵局,合同款项无法按时支付。这不仅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使用低效或浪费,更削弱了政府采购公信力。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有权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细则,以强化政府采购全流程的需求把控与履约验收管理。实践中,多数地区已出台地方履约验收规定,若存在此类文件,验收工作需严格遵循地方规定执行。如果没有地方规定作支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关于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处置措施,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限期整改与重新验收。若项目存在的问题具备整改条件,采购人应明确向供应商提出整改要求,并限定整改期限。供应商完成整改后,采购人需按照既定程序重新组织验收,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终止合同和责任认定。当合同无法整改,继续履行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采购人应当果断终止合同,予以公示,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于合同终止所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则需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过程中,责任的认定需严格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视具体情况协商或解除合同。若仅存在部分瑕疵,且属于非实质性内容,采购人可与供应商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若问题严重影响项目整体功能和使用,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采购人应通知供应商依法解除合同。

——中小企业履约的项目,无争议部分履行及时付款义务。部分验收合格,且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上报处理。采购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虚假响应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整改而解除合同的,上报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由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内容

(九)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整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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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5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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