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各自开公司 可竞标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吗
【有问有答】
夫妻两人各自开公司 可竞标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吗
■ 本报记者 郑杨
问题
夫妻两人双方各自独立经营公司的情况并不少见,近日,有读者咨询,当这样的2家公司同时参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是否合规?法律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
回答
“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明确禁止这2家公司同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情况下,是可以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王永锋表示。
“在该问题中,‘夫妻关系’并不是关键所在,关键在于2家公司是否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韩骏对记者说,“2家公司的股权结构由夫妻两人分别独立持有,即一方公司不持有另一方公司股权或没有达到控股的程度,这就属于彼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控股关系,因此,这2家公司是可以同时参与投标的。而如果丈夫担任A公司的关键管理职位,同时又在其妻子设立的B公司担任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这种交叉任职就构成了典型的‘管理关系’,将被禁止参与同一项目投标。”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只要夫妻双方各自作为独立公司的股东或负责人,2家公司之间不存在条例所明确禁止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两企业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就不违反规定。
若夫妻双方的公司曾存在关联关系,但在投标前解除了这种关系,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涉嫌串通投标?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中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对此,蔡锟表示,“关联关系的范围比较广,在无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的情况下,仅有关联关系,并不必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串通投标或者应当视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因此,2家公司在较早之前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在参与投标时已依法解除或变更,通常难以直接认定其涉嫌串通投标。
值得注意的是,采访中业内人士都表示,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客观上有串通投标的可能,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最大的风险点在于2家公司是否在投标过程中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如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约定中标人或放弃中标等。因此,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应以“串通投标”行为本身来作出判断,严格依据《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等进行认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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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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