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政采改革试点措施复制推广
多项政采改革试点措施复制推广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复制推广15项政府采购领域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程序的透明度、公平性,稳步与国际接轨。
在政府采购改革方面,拓宽适用范围、进一步提高有限竞争项目信息透明度、鼓励以中英两种语言发布采购公告等13项措施将推广到其他自贸试验区。其中包括: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指定的其他采购实体,为自身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订立“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适用相关复制推广措施(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政府采购一般应实行公开竞争,对以下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为保持技术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购,对原采购补充采购,有限试用或委托研发的首创性货物及服务,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政府采购实行有限竞争时,采购人应发布包括采购人信息、采购说明、资格要求等充分信息的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采购人有意选择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投标,需说明相应选择标准和数量限额;政府采购实施邀请招标时,采购人应提前发布相关信息,开展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或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设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5日,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0日;政府采购实施招标时,采购人设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应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40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适当缩短期限,但不得少于10日;依法依规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人要对相关信息进行筛查把关,尽可能免费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并鼓励以中英两种语言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履行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应未中标、成交供应商请求,采购人应向其答复未中标、成交的理由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优势说明,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等等。还有2项措施要推广到全国,包括:提升电子化采购平台的数字技术应用水平,推动采购流程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采购活动应便于中小企业参与,鼓励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采购,根据采购的规模、设计和结构,可对中小企业实施合同分包。
此外,在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方面还有一项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措施要推广到全国,即,促进中小企业合作与数字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相关平台、数字工具等参与政府采购。
据了解,此次共推出77项试点措施,其中,34项复制推广到其他自贸试验区,43项复制推广到全国,主要聚焦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等7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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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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