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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基本构成

栏目: 世界风 时间:2014-02-21 10:56:2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法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内法渊源(3)】

杨蔚林 周亚光

如果说法典主要是为了规定“人”的适用,那么合同文件则主要规定“物”的适用。换言之,法典主要是规范公法人及其采购行为,确定必须对其予以遵守的各种具体情况,那么,合同文件则具体细化了公法人在具体采购过程中,即采购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前者属于作为制度的原则性规范,后者则属于具体操作中的细则。实际上,法典在其第13条第1段中,明确定义合同文件是指“规定合同应当予以具体执行的所有条件”,并将其划分为通用合同文件和特殊合同文件,前者是指适用于所有采购合同的条款,而后者是指每个已经签署的合同所特有的条款。

通用合同文件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大多体现于管理性、技术性问题之中,合同条款也因此分类。

(1) 通用合同中的管理条款

这类合同条款的法文简称是CCAG,主要是规定某一特定类型采购合同中双方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法典第13条第4段规定这类合同条款的制定必须经过负责经济的部委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批准。至今已经颁布的有以下4个。

一是关于公共供应和公共服务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由1977年5月27日第77-699号法令批准,涉及所有办公用品、服务的采购,其中专门规定了采购办公用品和办公自动化的章节。

二是关于公共工程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由1976年6月21日第76-87号法令批准。

三是关于智力成果采购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由1978年12月26日第78-1306号法令批准,具体将知识产权划分为文化产权、艺术产权、工业产权三种。地方行政机关应选择其中一项,并将其纳入合同的特殊管理条款之中。

四是关于工业采购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由1980年10月14日第80-809号法令批准。

随着政府采购合同法典的不断改革,为满足公法人在实际采购过程中需求,经济、财政和工业部下属的条法司于2006年12月制定出5项新的通用合同管理条款,具体包括:①公共供应和公共服务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②工业采购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缩写MI);③知识产权采购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缩写PI);④办公和信息技术的通用管理条款(缩写TIC);⑤公共工程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

(2) 通用合同中的技术条款

这类合同条款的法文简称是CCTG,主要是规定某一特定类型采购合同中双方在技术方面的权利、义务。与通用管理类条款的要求一样,这类条款必须是相关部、委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一般而言,按照各自内容的不同,将这类条款分编成册,比如,将工程类中的通用技术条款分别“地基处理”、“暖气安装”、“地下工程密封性”等分册,并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

(3) 通用合同文件的法律制度

这类合同文件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允许对其予以批准的法规提起诉讼。最高行政法院有权监督对通用合同中管理类条款的解释并做出实质性裁定。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合同文件的性质属于补充性文件,即只有在合同明确规定予以适用时才具有效力。因此,法典第13条第5段规定:“对于上述文件的参考并非是强制性的”。此外,政府采购工程合同的通用管理条款在其第1条中就明确规定本合同文件的具体规定仅对其明确表示予以采纳的合同予以适用。所以,既然对其是否予以适用允许自由选择,那么,同理也应当允许在选择适用时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予以修改。所以,法典第13条最后一段规定:“如果招标者决定采纳通用管理条款并有所修改,则必须在其特殊管理条款中具体列明已经修改的内容”。现实中,由于重新制定合同条款并非易事,一般都是尽可能地采用通用合同文件。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文件一经采纳,则构成双方必须遵守的合同文件,对其的修改则必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方可为之。

特定合同文件

特定合同文件是公法人按其需求、确定其采购标的的合同文件。与通用合同文件一样,该合同条款也分为管理、技术两个类别。

根据法典第13条第6段规定,作为履行政府采购的合同文件,其具体条款必须由签订合同的行政机关起草,并根据法典第57条和第60条的规定,必须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布。由于这类条款详细地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所有义务,政府采购机关通常直接采纳已经为特定合同文件而制定的通用管理条款,比如地方行政机关的清洁合同。需要说明的是,这类合同条款属于示范性条款,只具有参考价值,并不具备通用合同文件所具有的强制性。因此,这类合同条款必须在其最后一条中列明具体参照了哪些通用合同文件的条款,并说明具体修改的内容。

特定合同文件中的技术条款是指某一特定合同中的技术条款,是对其中涉及的技术予以具体描述。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条款不得具有歧视效果,即为了偏向某些企业,而直接或者间接地排斥其他企业的竞争。与特定合同的管理条款一样,这类技术条款应当在其最后一条中清楚说明已经修改的内容。(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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