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范政采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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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范政采公平竞争审查
本报讯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规则》明确,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标准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等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规则》规定,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保障采购人组织采购、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自主权;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制定标准采购文件、开展信用评价、采购流程、保证金等方面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供应商,依法保障供应商自主权。其中要求,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供应商作出区别规定;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供应商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等内容。
《规则》强调,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建立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评估政府采购制度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及时修改或废止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督促整改。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须及时处理并公开举报渠道。对于未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督促整改,逾期不改的可约谈负责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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