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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构建新型政采生态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栏目: 2024峰会特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5-04-07 23:35:3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山西:构建新型政采生态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本报记者 彭勇琪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以服务市场主体为核心,以规范市场秩序为保障,山西省财政厅锚定“整、建、促”三年行动目标,以数字化赋能、制度创新、监管提质为抓手,全力打造公平透明、便捷高效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降本减负激发市场活力

优化营商环境,核心在“减负松绑”。山西省财政厅以“简流程、降成本、优服务”为突破口,推动政府采购从“门槛高、跑腿多”向“低成本、零跑腿”转变。

近年来,山西省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模式,供应商仅需承诺符合基本资格条件,无需提供纳税凭证、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审计报告等繁琐证明,参与门槛大幅降低。同时,允许供应商使用CA免费下载采购文件,不再需要到现场报名购买标书,累计为企业节省费用近6.29亿元。借助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供应商足不出户便可远程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供应商“零跑腿”。

中小企业作为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创新驱动者,融资难、融资贵是他们“成长的烦恼”。山西省财政厅创新推出“政采智贷3.0”。该模式以政府采购财政资金为信用背书,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融资不再受授信额度限制,实现纯信用、无抵押、无担保,单笔单批融资。以晋商银行的“政采快贷”为例,融资利率平均在3.9%。“政采智贷3.0”的上线,实现了政采融资全流程“无预算不采购、无编码不支付”,保障还款及时、资金安全。截至2025年3月底,8家银行成功对接“政采智贷3.0”,累计为513家供应商融资贷款693笔,总金额达14.71亿元。

此外,山西省财政厅全面建设全流程电子化保函平台,替代传统保证金模式,所需费用更低,有力缓解了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截至目前,已有山西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完成系统对接,并通过验收,成为首批上线运行的出函机构。

智慧监管筑牢公平根基

公平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山西省财政厅秉持“零容忍”态度,全力整治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全链条、闭环式”监管体系,为市场公平竞争保驾护航。

山西省通过出台《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对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各方主体实施多维度互评,做到了四类主体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同时,通过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对采购人进行定量评价记录与定性分析画像,并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采购活动中。

在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指标方面,山西省制定了《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监测指标》和《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估指标》,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测影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因素。同时,将过去不易量化的采购人主体责任具体化,如设置评估指标、建立标准体系,并在其中内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在打破专家地域限制、遏制串通行为方面,山西省财政厅联合浙江、青海、大连、雄安新区等地财政部门,以物业类项目为突破口,探索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审试点。目前已完成51个项目采购,且未有质疑和投诉,有力打破“本地圈子”,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法治保障护航主体权益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近年来,山西省严格落实“整、建、促”部署安排,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保障参与政府采购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

2024年,山西省被确定为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通过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推进方案》,确立“一年筑牢基础、两年稳步推进、三年巩固成效”的建设思路。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救济渠道,在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上逐步开通在线质疑功能和行政裁决模块。完善配套工作,筹备建立行政裁决工作室,启动专业律师服务团队和专家库专家选聘工作。

山西省财政厅还常态化开展省本级项目招投标巡检,调查核实涉案供应商情况,对违法情形予以汇总整理,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落实采购人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责任,在需求管理模块中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切实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

此外,山西省以提高从业人员整体水平为出发点,通过严把从业考核关、严守业务能力标准关、严格核查清理关,构建起覆盖准入到清理全流程的“三严”闭环管理机制。

新征程呼唤新作为,山西省财政厅将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走深走实,通过制度创新与数字化转型双轮驱动,推动营商环境系统性提升。聚焦市场主体,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强化法治保障能力,以更精准的政策供给、更优质的公共服务,为山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更加肥沃的营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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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27期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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