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构建营商环境“新高地”
天津:构建营商环境“新高地”
本报记者 张明柳
2024年,天津政府采购工作紧紧围绕《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和财政部工作部署,按照改革开路、阳光护航、协同共治的思路,破壁垒、保公平,降成本、强扶持,明责任、促规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快形成。
聚焦痛点破壁垒 疏通市场“经络”
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发起专项整治行动,多部门携手,建立起“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坚持开门搞整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开设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征集专栏,广纳线索。通过对40家代理机构、199个采购项目的细致“扫描”,结合日常投诉举报处理,共揪出141个“四类”违法违规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天津市财政局坚持力度与温度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对12家违法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力地净化了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让市场竞争更加公平公正,让政府采购市场焕发出新的生机。
除了专项整治这一有力手段外,日常监管的全面性与持续性同样至关重要。天津市财政局通过开展预算单位专项财会监督,采用单位全面自查和选取预算单位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精准瞄准采购活动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等破坏公平竞争、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症结”。其中,共自查3930个采购项目,涉及金额138.44亿元,随机抽查50个项目,金额达1.29亿元。针对发现的应采未采等问题,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采购行为,清除市场准入障碍。这一系列举措为天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做了一次全面的“体检”,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与获得感不断提升。
在化解争议纠纷方面,天津市财政局坚持以具体政府采购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为主线,及时发现和纠正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一案双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政府采购秩序。
千方百计降成本 点燃发展“引擎”
天津市财政局打出降本减负、政策扶持的“组合拳”,多管齐下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为市场主体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一方面,严格把控保证金收取,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以及不在《天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内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还鼓励对中小企业免收保证金,让企业轻装上阵。另一方面,优化保证金缴纳方式,赋予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可选择非现金形式缴纳,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
此外,天津市财政局还加大“政采贷”宣传推广力度,当好政策“传声筒”和银企对接“接线员”,提高银企对接精准度。2024年,“政采贷”业务成绩亮眼,全年开展104笔,融资金额达1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9.8%,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天津市财政局以数字化为利刃,切入办事流程的各个环节,降低制度性办事成本,打破传统藩篱,提升效能。
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为目标,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天津市财政局搭建了一座便捷的“数字桥梁”,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与监管,真正做到“一网在线通办”。这座“数字桥梁”让企业告别线下递交材料的繁琐,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备案等事项,均可在网上全流程操作,还能限时办结,“一次不跑,把事办好”成为天津政府采购服务的新名片,让企业感受到“足不出户办大事”的便捷与高效。
创新机制强监管 筑牢规范“屏障”
天津市财政局着力构建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的“四梁八柱”,通过“需求管理 + 负面清单”双约束,推动监管方式从“被动合规”迈向“主动治理”,为政府采购活动筑牢坚实的“防护墙”。
一是明确需求验收责任,确保物有所值。压实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和组织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督促采购人在深入的市场调查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全面落实财政部采购需求标准,推动政府采购需求编制规范化、标准化。编制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范本,督促指导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
二是强化预算管理,严守采购红线。严格落实“零基预算”要求,要求采购人依据《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2024年版)》从严从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实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与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对接和数据同步,将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数据作为各单位备案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的唯一依据,实现“无预算不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的硬性要求。建立“预采购”机制,规范“预采购”适用情形和程序,保障采购人基本项目和本市重大项目执行。
三是区域协同监管,提升营商环境。联合京冀财政部门在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出台《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从落实采购主体责任、规范评审专家管理、引导依法有序竞争等方面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的166项禁止行为,涵盖政府采购全流程,对采购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予以规范。
四是接轨国际标准,推进制度开放。进一步完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成交结果公告内容,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措施效果,推动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试点措施应用,将全市各级采购人纳入试点范围,着力提升天津市政府采购整体规范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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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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