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继续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陕西继续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本报讯 记者彭勇琪报道 陕西省财政厅近日发布通知称,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结合实际情况,将2017年11月16日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有效期继续延长。
《标准》明确,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代理机构予以记录。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
《标准》规定,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以每人400元作为支付基准;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照每半小时50元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须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且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其中,参加异地评审的评审专家,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标准》指出,采购项目需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的,如质疑无效,费用按照200元标准发放,如质疑成立,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或泄露文件评审情况的,则不予发放费用。
《标准》强调,采购活动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劳务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等。出现上述情况的,采购活动组织单位要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处理。此外,采购人聘请专家参与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需求论证、履约验收等活动所产生的劳务费用参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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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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