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实务操作 >>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 此类“免费陷阱”须警惕

此类“免费陷阱”须警惕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5-02-13 21:13:2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此类“免费陷阱”须警惕

■ 李莹 王黎

《Y市环境监测中心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货物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在评标结果公告后,B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质疑事项为:据中标供应商F报价一览表(公告附件)显示,供应商额外提供了4台打印机,这并非采购人实际所需,因此会增加采购人的实际成本,应视为无效报价。

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专家复查发现:中标人F公司报价一览表中的4台打印机,确实不在采购清单内,采购需求中也未提及与打印机相关内容,评审时专家并未发现上述情况;专家根据政策性加分评分标准,即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产品,投标人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评审中给予加分,每项0.3分,最高不超过2分,给予了这4台具有节能产品证书的打印机1.2分的政策性加分。评标委员会复查后一致认为,这4台打印机非采购文件所要求,应视为无效且不应获得政策性加分。因此质疑事项成立,中标结果发生改变(第一、二中标候选供应商总得分相差0.18分)。

在实践中,采购人通常会将“投标产品清单、规格、数量满足采购需求”作为实质性要求,其实针对的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缺失、数量不足等情形,鲜有投标人额外响应增加产品(不在采购清单内,下同)的情况出现。面对增加产品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笔者试图从这两个问题的分析中获取答案。

问题一:采购人可以接受超出采购需求内容增加的产品吗

笔者先以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来分析。

情况1:若供应商“善意”增加产品,有利于项目实施,增加的产品不计入报价,即免费提供。此类情形,采购人一旦接受,便可能成为政府采购所禁止的“接受赠品”的事实。

情况2:供应商“善意”增加产品,有利于项目实施,对增加的产品进行报价。此类情形,采购人一旦接受,便与申报的预算、采购计划、采购需求不相符,并形成额外支出的事实。

上述两个情况,笔者猜想,很可能是因为采购人计划申报、需求编制等不够准确,供应商基于项目实际需要额外增加产品。但即便如此,也不能视为合理而被接受。笔者认为,供应商应当在需求公示、获取采购文件后向采购人提出建议或质疑,采购人在开标前据实予以调整修改。

情况3:供应商并非善意增加产品,而是如案例增加产品以获取额外得分,增加中标的机会;更可能存在新增无关产品增加采购人成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上述情形对其他供应商权益、采购人权益均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以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是确定的,供应商投标时额外增加的投标产品,无论是基于什么想法,均不可接受。

以非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来分析,笔者主要围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谈判(磋商)过程中,谈判(磋商)小组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文件和谈判(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情况1:对于货物类采购,谈判(磋商)小组要求增加采购清单之外的产品,改变的是标的物,变动的是采购计划,并不适用于“可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条款。

情况2:服务、工程类采购,谈判(磋商)小组变动(或供应商在谈判磋商过程提出)技术、服务要求,从而导致满足新的技术服务要求需要增加相应(配合使用)产品,在预算范围内且得到在采购人(代表)确认的情形下,可视为形成新的邀约被合法认可。不过,此类情况采购人也要充分考虑资产管理、预算审计等风险。

综上所述,货物类采购项目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实施采购,新增产品都存在违反规定、增加成本等情况,不可接受。而使用非招标方式实施的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因技术服务变化需要新增产品(不常见)可以接受,但也需全盘考虑预算、资产管理以及是否可能对其他供应商权益造成损害等实际问题。

问题二:此种情况应要求澄清还是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无论以何种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当专家发现采购人不能接受额外新增产品情况(如案例中额外新增4台打印机),且并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的澄清情形,即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笔者认为,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投标无效”规定之“(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对于在结果公告后才发现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新增产品情形,可以通过质疑答复、上报财政部门等合法方式予以纠正。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采购人还应当将需求编制工作做到完整、准确,避免遗漏产品影响项目开展,同时,也要警惕供应商使用不必要的产品参与投标,获得相应分值后增加中标几率;要避免掉进其免费赠送的陷阱,增加不必要的采购成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单位: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12期第4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