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化政采履约验收管理
政采头条
上海强化政采履约验收管理
本报讯 上海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立足政府采购活动“最后一公里”,把好政府采购质量和绩效关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验收结果付款,有效形成政府采购全过程闭环管理。
《通知》提出,采购人一般应当自行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确不具备履约验收能力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但是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内控管理,并将履约验收结果与资金支付挂钩。
《通知》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并在采购合同中予以约定。对于履约周期长、专业性强或设置预付款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引入履约或预付款担保制度,促进供应商诚信履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履约风险控制等需要,采取一次性整体验收或分期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鼓励采购人参照前述规定公告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结果。
《通知》明确,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化采购系统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出具全面完整、客观真实的评价意见。采购人应当树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持续做好交付使用后的质量、服务跟踪,并视情况追加评价意见。采购人如果发现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转包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预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履约评价记录。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动履约验收结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研究完善针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时重大违约的限制性措施,营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履行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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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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