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实行新版集采目录
内蒙古实行新版集采目录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王栋报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全面实行《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对集中采购品目、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等作出新规定。
“相较于《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及其补充通知,《目录》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调整了品目等内容。品目数量由原先的38项增至43项,增加装修工程、修缮工程、软件开发服务、软件运维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鉴定服务等6项品目,删除其他打印机品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付晓枫表示,此举旨在鼓励采购人将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执行采购。
《目录》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在首次征集不能保证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品目框架协议与电子卖场同时存在,框架协议已入围产品卖场不再上架。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低于40万元(乘用车60万元以下、工程低于采购限额标准),可按预算单位内控制度采购办法执行,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据了解,2025年内蒙古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与此前规定保持一致,即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区、盟市、旗县三级均为400万元。此外,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政府采购工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方面,《目录》规定,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采购活动。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受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拒绝。
《目录》还强调,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审核政府采购预算。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做到“应编尽编”,同时统筹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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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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