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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六部门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25-02-07 10:52:5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央行等六部门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证券日报

2月6日,为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管理,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8日。

《通知》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保障中小企业权益。《通知》要求,发展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要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支持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供应链核心企业要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坚持信息服务的本职定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一要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严格控制核心企业风险敞口,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二要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不得将关键管理环节外包;三要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管理,定期评估合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情况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资金、提供虚假客户资料或数据信息等情况的,应限制或拒绝合作;四要强化供应链金融信息数据管理,完整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信息数据,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管理基本框架。一是强化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通知》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商业银行开展相关融资业务应严格审核贸易背景材料,有效识别和防范套取银行资金和无贸易背景的资金交易行为。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

二是加强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为加强中小企业付款保障,防止利用应收账款拉长账期,《通知》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对账期合理性和行业结算惯例加强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

三是有效防范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通知》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担保登记。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未按约定付款,或存在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建立有关业务信息归集、查询、风险监测等机制,便于各方有效掌握识别核心企业风险情况。

四是强化清结算业务资金安全。《通知》提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金清结算应通过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不得以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自身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占用、挪用相关资金。商业银行要采取必要措施核验资金清分信息,并根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开立人的支付指令或授权划转资金。

五是建立多层次风险监测及管理体系。《通知》提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依照通知及法定职责,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指导有关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

六是保障市场机构平稳过渡。《通知》提出,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参与主体应积极做好业务整改;过渡期后,各参与主体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业务规范。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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