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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监管模式转型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4-12-19 17:57:0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代理机构的“量变”与“质变”】

代理机构监管模式转型

■ 张旭东

财政部日前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职责划分、检查原则、工作要求、检查模式、检查重点内容、实施步骤、处理处罚结果及结果运用等,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笔者认为,这是对代理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监管模式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型的关键一环。

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在政府职能领域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作为财政部门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施行多年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于2015年被废止,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取消事前审批。

市场放开伴随的是代理机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以浙江省为例,在取消事前审批前,浙江省代理机构数量约200家,而截至目前,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注册地位于浙江省的代理机构数量已达1902家,这对财政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与此同时,部分代理机构利用监管空隙违规执业,“一人公司”“夫妻店”“无正规营业场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等行业乱象出现,代理机构执业水平也良莠不齐,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为此,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决了代理机构的登记和基本管理问题。但由于该办法侧重规范执业管理,关于监管的条款相对简略,监督检查工作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本次财政部出台《办法》,补齐了监管制度短板,较好地体现了依法监管、分级分类、公正高效、公开透明、执法一体的改革特色。

——立足于职权法定,依法监管。《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开展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筹负责本地区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这体现了政府采购法同级监管的原则。

——监督检查突出重点。《办法》明确,监督检查实行分级分类检查模式。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检查、其他情况等5类,财政部门按照分类情况,确定对每类代理机构的检查频次和检查数量。其中对存在已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未按照要求进行名录登记;检查前一年开展的政府采购业务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达到三次以上;检查前三年因政府采购执业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等情形的代理机构实行重点检查。另外,为加强检查的针对性,《办法》专设一章,明确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方式适用、评审组织等各环节重点检查内容。检查工作聚焦突出问题、典型问题,对于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具有正向促进作用。

——对所有代理机构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办法》不仅规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而且检查项目也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办法》还要求,由财政部组织部署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印发检查通知,明确检查重点和内容,统一检查指标和处理处罚标准。

——强化对代理机构检查公开透明、可追溯。《办法》规定,在检查结束后,财政部门将全部检查资料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依法应予公开的处理处罚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财政部门应加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行政检查与处理处罚执法一体。《办法》规定,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同时,延伸检查中发现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检查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这体现了行政检查与处理处罚执法一体、对代理机构执法与对其他政府采购主体执法一体的原则。

(作者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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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9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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