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要求完善医药集采和执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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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要求完善医药集采和执行工作机制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加强医药集采全流程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
《通知》重点从集采药品耗材的进院、使用、监测、考核、反馈等各环节提出细化措施,体现出部门间协同监管、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政策导向。
在健全常态化监测机制方面,《通知》提出,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情况,对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采购量比例偏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示警。联合采购办公室按月做好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情况汇总分析,定期通报存在采购进度明显滞后、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比偏高等问题的省份及品种;各省级医保部门定期通报执行不力的地市和重点医疗机构。省级和省际联盟集采品种由各省级医保部门参照国家组织集采的做法开展监测通报,联盟采购牵头省份要督促各联盟参与省份履行“带量”要求。地市级医保部门要发挥好监督职能,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集采品种的采购情况,出现供应配送问题的及时反馈省级医保部门协调解决。以集采品种为重点推进省级平台统一结算,并探索扩大到其他品种,加强结算情况监测,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集采药品耗材。
《通知》还明确,要优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医疗机构反映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地方医保部门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药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药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药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加强基本药物与集采药品执行考核的有机衔接,形成政策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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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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