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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错误如何纠错更合适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4-12-05 22:50:4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资格审查错误如何纠错更合适

■ 本报记者 郑杨

问题

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在评标报告签署后,发布中标公告前,采购人发现资格审查错误。原本4家投标人,误将其中3家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为合格,应为4家均未通过资格审查,请问采购人可以重新进行资格审查进行纠错吗?还是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更为合适?

回答

采访中,专家们表示,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更为合适。

“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范围,在一般情况下是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原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表示。

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忠杰告诉记者,“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其与评审分离,并且问题情形也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重新评审的4种情形。因此,资格审查错误并不能重新评审。在评标报告签署之后,发现供应商资格审查错误,属于违反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三)项内容‘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应当视为违法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除非遇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权组织重新评审。这一规定强调了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保护了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现需要重新评审的情况,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工作人员陶平对记者说:“如果结果公告还未发布,属于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我们一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采购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重新组织招标。”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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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9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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