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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福寿:探索公车政府采购新模式

栏目: 汽车 时间:2014-02-21 10:56:1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原有模式利弊分析

按照上述模式采购公车,在办理定编手续过程中,需经过很长时间的审核,即对车辆的品牌、型号、排气量等进行核对后,取得各种型号车辆才能进行政府采购。

容易引发的问题:一是由于车辆型号的确定,也就是按已定好的车辆型号进行政府采购,涉嫌指定品牌、型号。二是由于车辆型号的确定,车辆供货商按照招标中文件的指定型号进行投标,厂商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三是由于车辆型号已确定,供应商在投标中的报价不会太低,容易形成价格垄断。

新采购模式的探索

为了避免公务车辆政府采购中各厂商的统一定价和供货商的串通行为,可以尝试进行公务车辆政府采购的改革。

笔者认为,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可实行分级金额进行政府采购。具体方法是:根据车辆的多少、需采购车辆的不同价位,按价位招标。不同价位分别作出具体参数需求、具体要求进行招标,各种不同车辆型号供货商根据价位进行投标。这样,既能保证所选车型为不同价位上的优选,又能满足采购人需求。

有效减少购车成本支出

综上所述,在公车购置前,可先与公车定编办公室核对编制,确定购置数量,再采取以金额分级的方式进行采购。

就广西法院系统而言,近几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装备款配置车辆,每年购置15万元以内车辆近200辆,过去往往是各级法院上报采购车辆品牌、型号,统一按照上报车辆品牌、型号进行政府采购。现拟将全区法院上报采购车辆购置,只报数量和金额,不报车辆品牌、型号,根据数量和金额进行汇总分级进行政府采购。进行金额分级招标,列出所需要的基本参数和具体要求进行政府采购,杜绝各车辆厂商和供货商在投标过程中存在的控制价格、围标、串标等行为,从而达到有效节约购车成本的目的。(作者单位: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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