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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电子卖场管理有新规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4-11-07 20:04: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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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电子卖场管理有新规

本报讯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公布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交易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资金。

《办法》规定,电子卖场供应商包括通过征集方式确定的电商、经销商、生产厂家、自然人等。供应商入驻后,可以选择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卖场运营机构对缴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供应商上架的商品予以标注,提高供应商信誉度。供应商上架的商品为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应上传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应落实政策规定,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上架的商品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应予以标注并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符合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科技创新、促进残疾人就业、地方特色品牌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的产品,应予以标注,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内的商品,不上传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不予上架。

《办法》明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品目,单个项目资金总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也可按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其中,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非货物类预算占比超过50%的,不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对于电子卖场项目,采购人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在发布项目采购需求时或选择直购商品的供应商之前,依法要求供应商缴纳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对于“反拍”“团购”“比价”项目,采购人可依法依规收取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对已缴纳电子卖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供应商,采购人不再另行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办法》还规定,黑龙江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之外的企事业单位通过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以及黑龙江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如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计入其当年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结果,情节严重的,在1—3年内暂停电子卖场使用权限。供应商参与黑龙江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的采购项目,以及参与黑龙江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如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计入其当年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结果,从电子卖场供应商库中予以清除,1—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驻。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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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87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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