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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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新修订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2003年出台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了全面修改,包括对评标专家库组建条件、评标专家选聘、评标专家抽取规定、评标专家库共享、评标专家履职管理、各方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其中提出,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办法》明确,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有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等条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评标专家的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在履职管理方面,《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标准应当包含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评标客观公正情况;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参加教育培训情况等内容。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办法》还强调,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评标专家不履行相关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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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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