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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求落实建筑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4-09-26 19:43:2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北京要求落实建筑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

本报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投标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充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通知》提出,招标人应依法开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资格审查方式与定标方法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规范项目业绩设定标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类似项目业绩的设定,应当不高于招标项目特征(预计合同额、建设规模等)的80%。在将类似项目业绩设定为量化评审因素时,企业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3个,且年限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年,博物馆、体育馆等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特殊项目还应根据工程实际适当延长年限限制;人员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2个,且不应有年限限制。资格预审文件中无法提出明确可量化评审标准的主观评审项,单项分值不宜超过5分,总分值原则上不超过10分;调整商务标和技术标权重,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施工项目,鼓励实行技术标合格制;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技术标的相对权重不得高于30%,商务标的相对权重不得低于70%。其中,商务标部分的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档减分一般不宜低于5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档减分一般不宜低于3分。全面推行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分散在不同的空间,通过网络独立完成评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依法对在本市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动态监管。完善评标专家信用管理体系,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将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进行公示,并通报给评标专家推荐单位。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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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77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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