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病灶” “靶向”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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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病灶” “靶向”整治
宁夏财政厅通报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问题
本报讯 记者郑杨报道 宁夏财政厅近日通报10类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问题,并对各类“病灶”提出针对性的要求,进行“靶向”整治,纠正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短板和不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这份《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情况的通报》公布的10类违法违规典型问题包括: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规拆分政府采购项目,未有效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资格条件、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质疑投诉工作重视程度较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超期,拖延退还保证金或支付资金,供应商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供应商无故放弃中标结果,评审专家作用发挥不到位。具体涉及:部分采购人为将政府采购项目归属为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在项目中人为地增加个别只能由大型企业生产的货物,或将本应分包采购的项目整体打包采购,变相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除因投诉事项被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因不可抗力或供应商单方原因暂时无法签订合同等情形外,部分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超过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个别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超期300余天,合同公告超期100余天;个别供应商为规避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在无明确意思表示拒签的同时无故不领取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拖延推脱签订采购合同、拒绝按规定期限和金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等。
针对这些违法违规问题,宁夏财政厅要求,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采购人要准确把握政策的扶持对象和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不得擅自增加或删减采购需求内容;依法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采购项目既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又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的,应将整体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将资质、认证或奖项等设置为评审因素时,要充分考虑其与采购需求的相关性,以及供应商获得资质、认证或奖项的基本条件是否含有对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方面构成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条款,对涉及后续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此外,宁夏财政厅还强调,要有效发挥采购人主体责任,依法开展质疑答复、配合投诉处理,按期签订并公告采购合同,按期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资金,依法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有效发挥评审专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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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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