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编报体系
财政部对201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提出新要求——
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单位政采计划编报体系
本报讯 记者王珅报道 今年,中央单位在填列每一季度的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报表时,须列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的有关内容。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日前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2年,各中央单位仍按季度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属地化采购执行情况等报表。但是,从第二季度开始,中央单位须按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在编报第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时未编报政府性基金政府采购计划的,要在编报第一季度执行情况时追加相应内容。未按时报送第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的单位,要按《通知》补报第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
自2010年起,财政部对中央单位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管理改革,以强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化和精细化。近年来,该项改革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效。据了解,此次把政府采购计划按照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划分,是根据2012年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情况所做出的改变。调整后的政府采购计划报表体系不仅能够反映全口径的政府采购计划情况,也可以分别反映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的政府采购计划情况。
为配合具体的编报工作,2012年的报表体系在原有的结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新增了8张表格,即4张计划生成表(政府性基金基本支出表和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各1张,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表和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各一张)和4张执行情况生成表(政府性基金基本支出表和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各1张,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表和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各一张)。另据记者了解,此前并未将政府采购计划报表分为录入表和生成表,这项改动旨在使报表体系更加完善、科学、便于操作。
此外,《通知》还对中央单位计划追加和追减等工作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调整。《通知》要求,相关追加、追减等调整工作应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同时,今年的编报工作还增加了对中央部门严格执行购置费预算标准的新要求,并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中增加了购置费预算标准自动控制功能。
据悉,根据上述变化,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进行了完善,并随《通知》下发了《201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录入表》、《2012年中央单位批量采购计划录入表》、《2012年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编报说明》等3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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