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之我见
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之我见
■ 曹宇臣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整顿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并督促政府采购各方合法依规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作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行业具有制度引导性,行业发展及参与主体思想认识往往落后于政策发展。因此,监督检查是推动行业发展的一大动力,以判罚、处罚的方式促使各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利用信息公告和指导性案例等提高行业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认识。换言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代理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代理机构应当积极看待。
利用培训解决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查实施前,财政部门对检查组人员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和工作纪律培训,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标准及工作要求等。”对此,笔者认为,可利用上述培训解决下列问题。
一是解决地方财政部门对制度理解和判罚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例如,对独立评审原则以及代理机构在此问题上的权责理解不同,可能导致监督检查结果和判罚结果不同。这种差异使得代理机构难以明确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标准,不利于其健康有序发展。对此,笔者建议,可先由财政部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处理标准,并向各级财政部门宣贯和传达,再借由监督检查培训,加强执法标准化建设,规范自由裁量权,真正建立全国范围内“一把尺子量到底”“同错同罚”的统一大市场。
二是引导采购人重视需求管理工作。《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引导政府采购行业发展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但部分采购人至今并未认识到其重要性,更没有按照《办法》执行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由于检查小组成员可以是预算单位成员,故笔者建议,在培训过程中增加对《办法》的讲解,引导其重视需求管理,推动采购代理工作重点从流程管理尽快过渡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是允许代理机构参与培训。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直接传达了财政部门是如何站在实践的角度去理解和践行法律法规的,故具有极强的示范性,对于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因此,笔者建议,应公开业务培训资料,并允许代理机构参与业务培训和交流。
加快电子交易系统建设
一是希望财政部门尽快牵头出台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标准,并让该交易系统在市场环境中不断迭代升级。财政部门在此过程中应当起到认证和监督的作用。
二是希望财政部门在制定交易系统标准时,应统筹考虑以下事项: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记录和认证有效性等可线上自动查询;预留与政府采购预算审批、计划管理、执行系统,以及后续合同管理系统的数据接口;考虑开发政府采购统一监管功能,并要求各交易平台共享数据、实时交互。
加强代理行业自律管理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代理机构的主要工作逐渐从中介服务向咨询服务转变。纵观“放管服”大背景下类似的专业技术咨询行业,如造价咨询行业、等级保护测评服务行业,政府采购行业相比之下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管理。当今,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低价竞争、人员挂靠、随意“换壳”等问题突出,容易导致行业“正规军”处于竞争劣势地位,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笔者认为,行业内部的自我调节行为,有助于开展良性竞争、营造合规氛围,故建议财政部门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代理行业的自律管理机构。
(作者单位: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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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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