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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要素”实现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4-08-05 20:05:3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推动政采公平竞争】

以“四要素”实现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 王永锋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旨在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相关行为边界,防止出台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造活力,以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促进要素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鉴于公平竞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四大原则之一,如何实现所有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或限制?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些粗浅的想法。

需求标准是立足之本

推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是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关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具体体现,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能够有效遏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技术壁垒等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一直以来,财政部高度重视并致力于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建设工作,先后推出的绿色数据中心、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一体式计算机、工作站、通用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物业管理服务等品目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书写了政府采购的生动注脚。

各地对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的探索实践成效也进一步印证,通过需求标准化可以有效规避歧视性条款,预防采购需求通过设置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方式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有助于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诚实守信是现实之需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近年来,人员社保“张冠李戴”、资格证书篡改伪造、认证报告非法无效、技术参数虚假承诺等乱象层出不穷,花样百出。种种自欺欺人的情况频出,不仅扰乱了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而且也破坏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笔者建议,要着力推进社会监督、行业监督、行政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如公布官方查询渠道、提供诚信参与提醒服务、设置查验核实程序等,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主体的具体行为可查、可验,积极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的诚信环境,实现“不敢失信”的强大震慑力、“不能失信”的刚性制度约束,筑牢“不想失信”的思想防线。

此外,作为供应商,不能心存侥幸、弄虚作假、投机取巧,要诚信经营,规范自身行为。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不能对供应商的失信行为视而不见或一废了之,要直面问题矛盾,积极查验核实。作为监管部门,不能对失信行为采取回避态度或消极作为,要严格管理,正确引导,真正做到让失信者的代价变大,而不是让守信者的成本变高。

公开透明是发展之要

因市场份额巨大、支付更有保障等优势,政府采购一直被市场主体视为“诱人的蛋糕”,是市场主体的“兵家必争之地”。换言之,政府采购的一举一动牵引着市场主体的眼球,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设计,政府采购相关信息难以实现全部公开,可能会引发各类猜忌、不解、质疑和投诉。

笔者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想彻底消除社会各界的疑虑,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增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政府采购的特点和社会各界关注的角度,围绕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设计一套完整、合理、透明的全链条信息公开机制,并鼓励公开评审分项具体得分、告知未中标(成交)的具体原因等关乎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信息,从而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能公开、敢公开、想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效益评估是校准之尺

政府采购实现公平竞争,旨在营造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从而推动政府采购实现物有所值目标。但政府采购实现公平竞争并不是一个部门、一份文件、一个环节就能一蹴而就的,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的政策标准和跨部门跨领域的协调工作机制。

因此,笔者建议,要聚焦《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积极构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自我评估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制定标准统一、尺度均衡的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评估工具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市场竞争状况的风险预警、动态监测、结果分析,注重对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实际效果的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持续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的优化。

综上所述,公平竞争既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还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更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要素。笔者建议,要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公平竞争合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刚性约束,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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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63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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