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类】厦门市财政局对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近日,厦门市财政局对厦门华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参与“柴油发电机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进行处罚。
据了解,厦门华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厦门华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体现当事人的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是1080万元,但是该公司实际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是500万元。在投标文件中,厦门华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体现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是1.1亿元,而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实际注册资本是水平2080万元。
因此,厦门华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本公司及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均为虚假资料。该采购项目最终成交金额为人民币97.8万元,当事人的投标已作无效处理,厦门华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违法所得。
厦门市财政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指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文件、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及说明(复核)》、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XM2010-DZ0089柴油发电机组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厦门华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假事宜的报告》、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厦门市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为证。
厦门市财政部门指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1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所规定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厦门市财政局于今年9月13日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当事人未向厦门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诉意见。
鉴于当事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谋取政府采购中标,政府采购项目金额为人民币97.8万元,比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淮(试行)的通知》(厦财办2008年53号)第13项内容,属于情节一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厦门市财政局决定对厦门华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项目采购金额6‰的罚款,即人民币5868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处罚作出之日起(2010年10月19日)2年内禁止参加厦门市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厦门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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