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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平竞争审查“利剑”斩断地方保护主义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4-07-15 20:34:0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推动政采公平竞争】

编者按:前不久,《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开发布,对“准入不准营”“玻璃门”等重拳出击,填补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那么政府采购从中有何借鉴?如何让公平竞争理念在政府采购领域更加深入人心?对此,本报特设专栏,邀请业内专家对此建言献策,以飨读者。

让公平竞争审查“利剑”斩断地方保护主义

■ 蒋守华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主体的竞争性越来越强,市场活力越来越展现。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属地之间的竞争也异常激烈。鉴于地方经济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利益和政绩考核,地方政府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异常高涨。一方面,可能会通过招商引资和各种惠企政策,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会采取一些地方性保护措施,以维护当地的经济利益。

政府采购是市场化经济条件下各种资源进入本地市场的重要途径。笔者发现,各地在进行地方保护时,政府采购往往会首当其冲,具体表现形式有:为照顾本地企业中标,要求有关部门建立本地企业供应商库,或者与本地企业签订政府采购意向书,在采购时只允许库内企业或已签订意向书的企业参与投标;为支持本地特色产业发展,要求采购单位以直购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本地特色企业产品;为限制外地企业参与公开采购项目,要求采购单位设置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的各种条件,如须在当地有办事处、分支机构、办公地点、纳税记录等;为增加当地税收,要求外地企业在中标后必须在当地纳税或设立分支机构等。

本文试图介绍目前国家及地方层面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清理政策及措施,探讨当前清理过程中的难题,并提供一些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清理地方保护主义的现状

早在2019年7月,财政部就出台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而前面所列举的几种地方保护形式均在《通知》规定的清理范围内。但出于本地经济发展考虑和政绩考核压力,个别地方政府往往简单地认为《通知》只是部门文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仍要求当地职能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绕过上述规定,继续执行或新出台地方保护措施,否则便以不担当作为名义通报批评,让职能部门左右为难。

尽管如此,笔者梳理发现,大多数地方财政部门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积极清理和纠正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做法。例如,在供应商资格要求上,不再设定供应商所有制条件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许可条件;以各种名义建立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基本得到清理;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各种门槛(如登记、注册、设分支机构等)基本被清除;政府采购信息基本做到了及时、完整发布和应公开尽公开;干预采购单位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行为基本被制止;乱收费、乱处罚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批、备案事项也基本得到遏制等。

虽然清理和纠正工作成效显著,但解决地方保护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些地方保护主义有可能还会通过更隐蔽的方式存在。例如,对于不允许设立供应商库问题,可能会以特殊产业和创新产品的名义,要求行政机关认定并发文而冠冕堂皇设立;对于支持本地特殊产业发展问题,可能会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包装成非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控制的企业实施采购;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能会以政府采购法允许的推荐或邀请供应商形式,要求采购单位只推荐或邀请本地企业参与投标;对于一些技能大赛项目,会要求大赛组委会指定某个本地产品,并发文规定参赛单位必须采购指定产品;对于信息化运维或升级改造项目,如果是本地企业承建,会要求采购单位以承建供应商掌控该项目技术路径、熟悉软件开发程序为由,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继续由本地供应商提供运维服务或升级改造。

斩断地方保护主义的“利剑”

国务院日前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8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这些规定促使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公平审查制度,并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笔者认为,这无疑会成为斩断地方保护主义的“利剑”,也能够让地方职能部门敢于理直气壮地对不合理要求说“不”。

笔者梳理《条例》中的公平竞争审查事项发现,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审查内容包括:限定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限制外地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等。这些审查内容也都属于《通知》要求的清理事项。

因此,笔者建议,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或审查政府采购政策措施时,不但要以身作则,坚决对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说“不”,而且还要做到火眼金睛,识别并纠正隐性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途径,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地方政府制定地方保护措施,虽然短期内可能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但温室里的花朵经受不住严寒考验。从长远来看,过度保护反而会降低企业竞争力,影响本地经济发展。《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是一个“紧箍咒”,会有效遏制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行为。因此,地方政府必须树立大局观、长远观和全国“一盘棋”思想,摒弃地方保护意识,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快速有效建立。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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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57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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