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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女俩可以为同一个项目的评审专家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4-07-11 19:55:0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继母女俩可以为同一个项目的评审专家吗

■ 本报记者 马金眈

问题

日前,某项目遭投诉。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财政部门投诉。投诉人称,评审专家中有两人为母女关系(郦某某、贾某某),且两人参与评审该项目打分倾向一致,被投诉人没有对质疑做出有力的调查,仅凭被质疑评审专家提供的《户籍证明》,就断定被质疑评审专家郦某某与贾某某并非母女关系。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发现该项目评审专家郦某某、贾某某为继母女关系。经审查该项目评审情况,未发现郦某某、贾某某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对被投诉人未能尽到核实义务的问题,另行处理;对评审专家贾某某、郦某某在调查过程中未如实回答询问的问题,另行处理。

由以上投诉事项引发一个问题,继母女俩可以为同一个项目的评审专家吗?

回答

对此,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专家,专家们表示,继母女俩可以为同一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佟克胜告诉记者:“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继母女参加评审,不违反回避的相关规定。”

还有业内专家表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一般都是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只要是独立评审,与是不是亲属并没有关系。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认为,继母女参与评审同一个采购项目,并没有法律规范予以禁止,但调查相关事实时应排除她们之间是否存在未独立评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他认为,继母女之间要看他们有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若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就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相互之间会有共同利益,在评审时相互之间可能会有影响,容易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如果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共同利益。

杭正亚表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某行政判决书的观点可以借鉴。该案件是关于夫妻二人代表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招投标活动,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案件。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在列举六项恶意串通行为之外,第七项亦概括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因此,恶意串通投标行为,若未在法律明确列举的特定情形之中,仍需考察是否符合法律的概括规定。根据上列兜底条款,对投标人之间谋求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联合行动均应认定为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故即使法律未明确禁止夫妻二人代表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招投标活动,并不可以排除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因此,对于继母女能否参与评审同一个采购项目,虽然法律未明确禁止,但是也不能排除她们未独立评审的可能性,那就一要查明她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二要查明评审时有无未独立评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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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56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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