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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由电源软线引发的废标案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4-06-27 19:24:3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一起由电源软线引发的废标案

■ 钟志君 肖忠桦 吕甜红

案例回放

近日,某县财政部门收到A供应商的投诉,称在该县某单位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中,B中标人提供的某型号不锈钢电热水壶的CCC认证证书所标注的电源软线制造商为X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同款电热水壶使用电源软线的制造商却是Y公司,A供应商还提供了一个市场上在售的该款电热水壶给财政部门,其电源软线外表标注的制造商为Y公司。A供应商称B中标人违反CCC认证规定,属于虚假应标,请求财政部门予以废标处理。

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A供应商所称属实,B中标人在未成功申请变更CCC认证证书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的不锈钢电热水壶所使用的电源软线制造商为Y公司,Y公司的电源软线具备有效的CCC认证,型号规格均与X公司的电源软线相同。

财政部门会商市场监管部门后认为,从CCC认证角度看,电热水壶的电源软线属于关键元器件,关系到消费者的用电安全。中标人B的行为属于产品的关键元器件生产企业不一致,虽然Y公司的电源软线也具备CCC认证,此情况按对应的CCC认证标准考量,电源软线制造商的不一致并不会影响B中标人该型号电热水壶的CCC认证标准的符合性,但是中标人B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的“关键元器件生产企业发生变更,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的规定,该产品如出厂销售或提供给采购单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情形。B中标人的CCC证书在官网显示在有效期内, 然而B中标人生产和销售的该型号电热水壶已经出现与CCC证书认证内容不相符的情况,即该CCC证书在事实上已自然失效,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B中标人的行为符合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的情形。

据此,财政部门裁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因该项目合格的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对B中标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探析

CCC认证,全称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是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在CCC强制认证目录范围,在国内销售都必须提供CCC证书。

电热水壶作为一种使用电源加热水的小家电,它属于CCC认证目录中“0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大类、“0717液体加热器”小类,其CCC认证测试依据标准有GB/4706.1《家用和类似电器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9《家用和类似电器安全: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认证测试项目有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等21项。通过CCC认证是电热水壶安全性能、质量和健康性能的保障,3C认证验证了电水壶的整机和零件质量、硬件性能和使用寿命,只有通过3C认证的电热水壶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本案中,B中标人未及时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B中标人在明知其CCC认证未变更的情况下,仍然生产和销售该型号产品,有违商业信用原则,其隐瞒真实情况,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反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据笔者了解,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了节约成本,B中标人选择使用较便宜一些的Y公司的电源软线,也认识到CCC认证电源软线前后不一致的问题,然而认为一根电源软线不会引起什么大的问题,况且Y公司的电源软线也通过了CCC认证,待到采购项目履约供货时,其CCC认证变更手续应该也办妥了。于是在这种侥幸心理下,B中标人在还未成功变更CCC认证事项的前提下,参与了该县某单位设施设备采购活动。

近年来,政府采购活动愈发便捷,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少部分投标人也存在弄虚作假试图蒙混过关、破坏采购公平竞争的情况,甚至还存在少部分比B中标人更为严重的违法违规现象,比如:有的厂家在CCC认证时的产品外壳为金属材质,生产销售时却变成了玻璃外壳,还有的厂家在CCC认证时的产品额定功率为2000瓦,生产销售时却变成了1500瓦。

按照国家CCC认证要求,对认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控制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是保障广大消费者(采购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倘若违法,企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投标人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人的虚假投标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利益、扰乱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秩序,还会损害自身的品牌形象,被相关部门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

建言献策

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高效和有序,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笔者提出以下三个建议。

一是强化产品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渠道,在不影响CCC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实现快捷变更,助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强化CCC强制认证和政府采购法规宣传,激励企业诚实守信,加大惩治虚假应标行为的力度。

三是强化采购人采购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履约验收,供应商也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讲诚信、守承诺,珍惜自身的商业信用,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法律链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作者单位:江西崇义工业园区管委会 江西省于都县财政局 江西省会昌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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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5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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