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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代理服务内容可另行议价

栏目: 代理风采 时间:2014-02-21 10:56:0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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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代理服务内容可另行议价

----财政部出台办法,首次定义“代理服务”

本报讯 记者周黎洁 张静远报道 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对该类代理服务内容进行界定,明确收费标准。

该《管理办法》明确4项服务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代理服务内容,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这4项服务分别为:一是提供采购前期咨询,如协助项目单位编制采购计划,对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采购政策、程序和条件相关的培训;二是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中英文)和(或)招标文件(中英文,技术部分除外),包括这些文件的澄清或补遗文件,组织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标前会、开标、评标、定标、撰写资格预审报告(中英文)和(或)评标报告(中英文);三是代理招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或)招标文件(包括这些文件的澄清或补遗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和(或)评标报告报国内相关审批部门和国际金融组织审批;四是协调合同的签订等。

《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为完成上述范围内的采购代理服务而收取的代理服务费报价,可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规定的办法进行。《管理办法》鼓励适度市场竞争,要求报价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的幅度最多不超过20%。项目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服务的内容超出上述范围的,双方可就超出的服务内容另行协商服务报酬。

财政部国际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基于国家相关规定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服务的实际需要及现行市场惯例,有利于服务需求方和提供方的职责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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