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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科技创新加快成果转化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4-05-23 19:00:5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合作创新采购】

激励科技创新加快成果转化

■ 王咏妙 胡雪冰 王旭

科技创新是社会发展的永恒动力,也是国家强盛、支撑国家经济增长和优化升级产业结构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整合科技规划和资源,完善政府对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机制。”近年来,相关部门出台了多个文件来强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如《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规定,要“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明确相关招标采购要求,建立示范应用激励和保障机制”“高校和科研院所要鼓励科研人员与创业者开展合作和互动交流”。

政府采购是世界各国促进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三驾马车”之一,在发挥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探索和研究,如2021年12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规定:“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但由于缺少配套细则,政府采购创新产品的规定并未达到预期效果;适应科技创新发展需要,亟须新的制度规范来破局。

财政部于2024年4月发布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合作创新采购作为一种新的政府采购方式,为创新产品采购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渠道。从高校采购管理的视角,笔者认为,《办法》有以下重要作用。

——合作创新采购,助力高校科研创新。创新是科研工作的灵魂,但很多时候,尤其是基础研究领域,创新的思路或者理论需要科研设备去验证,这就意味着科研设备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发展。但是,仪器设备的开发除了前沿的科学知识,还需要一定的工程经验,而工程经验往往是教师所缺少的,需要有专业的仪器制造公司介入。但一直以来,政府采购定制科研设备效果不佳,一方面,在政府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教师不敢在采购需求中透露太多核心技术理念和技术思想,因为怕透露太多了,自己的智力成果得不到保护,这就容易因为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导致采购目标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潜在供应商也不敢贸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为前期介入少了,不能清楚掌握采购需求,没法核算成本,甚至最终可能没法履约;前期介入多了,投入大量时间人力以及预研制、预测试成本,但可能经过政府采购后却“被他人摘了桃子”。《办法》出台后,可以实现研发风险共担,这将大大降低企业对资金风险的担忧,从而吸引更多企业与教师合作,也将教师从繁琐且不擅长的制造工作中解脱出来。

——合作创新采购,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去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给广大教师描绘了大展“拳脚”的蓝图:“突破一批重大标志性质量技术和装备”“开展材料质量提升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验证”“改进基础零部件与元器件性能指标”“支持通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平台软件、应用软件工程化开发”等等,都是教师的智力成果走向市场的通道。但一直以来,高校教师研发产品,主要通过申请国家专项课题来实现,“粥少僧多”,走向市场的更是凤毛麟角。《办法》明确将有研发能力的高等学校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来源之一,一方面通过订购风险共担解决了高校教师研发设备“囊中羞涩”的困境;另一方面通过首购解决研发出来的产品“卖不掉”的后顾之忧,势必激发一大批高校教师原研创造热情。

——合作创新采购,扶持专精特新小企业发展。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小企业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环境最活跃的经营主体,也是各国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但小企业往往缺乏前沿行业方向的把控能力和先进的理论知识储备,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理论底蕴,就没法顺应技术发展转型或成功创新,最终势必走向没落,而且与大企业相比,新技术研究开发的风险和费用,通常超出小企业的能力范围。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下,小企业可以避免自己盲目创新的风险,只需要踏踏实实做好分内制造工作即可,再无后顾之忧。同时小企业也有机会在配合教师开发仪器的过程中,在某一细分领域下深耕积累、逐渐占据技术制高点,实现自身的崛起。

近年来,我国在科技创新领域受制于人的情况屡见不鲜。早在2016年,笔者所在的高校就遇到高精尖科研设备禁售问题:2018年,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芯片战争”;2023年,我国进口半导体制造设备遭遇“卡脖子”。在此背景下,将政府采购市场的巨大消费潜力引流到自主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上,是极为科学、正确且必要的。《办法》发布后,笔者所在高校一线教师给予了高度关注,直呼“这个办法好!”“这个制度很适合我们!”

按照《办法》规定,高校拟采用合作创新采购,需主管预算单位授权。让我们静候佳音,期待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阳光”更多照进现实!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招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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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43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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