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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十号)

栏目: 热点专题 时间:2014-02-21 10:56:0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财政部对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药卫生信息整合与服务信息平台软件开发项目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名称:河南省好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北政七街神威大厦
被投诉人名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院1号楼5层
被投诉人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在“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药卫生信息整合与服务信息平台软件开发项目”(编号:GC-FG110150)中,被投诉人对其投标按废标处理错误,为此,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本机关正式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机关于2011年9月30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库[2011]131号)。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投标时,投诉人共提供了两份开标一览表,一份在开标现场唱标时使用的,自行删除了文字说明方面的内容。
另一份附在商务文件第20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本机关认为,开标一览表包括投标人应当填写内容的表格和文字说明,且文字说明部分明确了“投标总价是投标项目(包含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的报价”,表明了文字部分与表格中的投标人应填写的价格部分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虽然该部分内容不属于投标人填写,但是投标人填写内容的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后果,在文字说明部分进行了解释。投标人删除了文字部分,构成了开标一览表的缺失或无效。同时,招标文件关于“ 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的规定表明,该开标一览表是否被采纳,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递交的开标一览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的做法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17条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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