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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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报道 日前,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出台《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综合评价和监督管理三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旨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在从业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有与代理业务相应的从业人员,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代理机构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签订进场交易协议书,并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自行更新。代理机构采用组建联合体的方式承接代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代理项目的相应能力,明确牵头单位并签订协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办法》还鼓励代理机构增强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服务能力,协助项目单位开展采购需求论证、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论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和招标计划发布、合同及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事前事中事后业务,提供专业化代理服务。代理机构接受上述委托事项的,应在代理合同(协议)中明确。在代理费用方面,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得故意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收取代理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向中标(成交)人转嫁无法定依据的费用。
对于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办法》规定,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当接受评价,综合评价周期为3个月。在综合评价期内,代理机构综合评价以单个项目(标段或者包别)从发布交易公告至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已完成代理项目为评价单元。其中,综合评价得分由基本情况、服务质量情况、履约行为情况等3个部分组成,服务质量、履约行为情况实行扣分制。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基本情况得分+服务质量情况得分+履约行为情况得分”,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包含其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办法》,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分为五个等级。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的为AAA级,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AA级,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为A级,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为B级,低于60分的为C级。代理机构存在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虚假招标的;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指使、纵容、默许竞争主体串通投标的;与项目单位、竞争主体、评标(评审)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人员等恶意串通投标的;擅自修改、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交易数据等资料的;存在其他类似行为的,直接评为C级。
此外,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强调,支持综合评价结果在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鼓励使用国有资金招标的项目单位选择综合评价等级高的代理机构,项目单位承担选择等级低的代理机构的风险。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活动中存在综合评价基准中不良行为的,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向代理机构、项目单位发送工作提示函、建议书、风险提示单等。监管部门可根据综合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综合评价为B级以下的,列入监管重点对象,予以预警,对该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综合评价为C级的,责令提交整改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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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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