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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代理机构须常设办事机构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0:56:0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并拟持续开展业务的——

外省代理机构须常设办事机构

本报讯 记者陈昂报道 自2012年起, 外省代理机构拟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并拟持续开展业务的,应在江苏省内有常设的办事机构。持续开展业务是指申请资格备案之日至最后受理的江苏省政府采购项目日期的间隔达到9个月以上。这是日前出台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规定的。

据了解,该《暂行办法》要求,江苏省财政厅定期集中对外省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备案。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另外,定期集中对乙级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和11月1日开始10个工作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及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依法建立本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工作考核等形式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列入监管档案进行管理。

具体而言,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可采取定性与定量、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工作考核的财政部门应当在考核开始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纳入考核范围的代理机构,并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考核公告。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书面考核意见反馈被考核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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