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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新规“加码”电子卖场管理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4-01-08 17:02:4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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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新规“加码”电子卖场管理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报道 日前,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2024年版)》(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电子卖场在采购范围、交易方式、供应商及商品等方面的管理,促进公平竞争。

《办法》明确,在电子卖场采购的范围方面,《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中标注为电子卖场的货物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标注为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服务应从电子卖场的框架协议馆采购;采购人采购经省级以上经信部门认定的“三首”产品的,应通过“三首”产品馆采购;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农副产品的,可通过乡村振兴馆采购。若电子卖场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办法》还明确,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直购、议价、单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等,各方式适用条件会定期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更新。

为加强供应商及商品管理,《办法》要求,电子卖场采用承诺制开放供应商注册。入驻的供应商应做好电子卖场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维护,采购订单业务处理,商品售后服务以及相关业务咨询、纠纷处理等。供应商在电子卖场上发布的商品,由供应商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供应商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确认订单、成交结果和签订合同。框架协议供货商品及服务的市场基准价下调的,供应商应对协议价格进行相同幅度调整,但不得降低商品质量、配置和服务。

在采购人管理方面,《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按计划或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电子卖场采购方式,优先选购优质优价的商品或服务,根据电子卖场相关规则全程自助式完成采购活动。《办法》强调,若采购人存在竞价结束后与供应商再次议价;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等情形的,将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开通报并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记者了解到,安徽省财政厅还根据《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徽采云”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管理工作指引》,对供应商及商品等方面的管理规则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限制供应商交易行为的情形,包括采购人已经提交订单,供应商点击拒绝接单或者两个工作日内不予确认;供应商操作采购人的电子卖场账号;供应商利用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侵入系统篡改数据或者虚构交易记录等。

此外,为提升采购体验,电子卖场还将对180天内没有成交且无编辑记录的商品作自动下架处理,若供应商确认该商品仍有必要发布的,可以重新申请上架;供应商单个店铺上架商品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600个,若需增加上架商品数量,需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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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08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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