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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以上采购预算总额给中小企业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4-02-21 10:55: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从1月1日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要求,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要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

30%以上采购预算总额给中小企业

----《中国政府采购报》等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将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本报讯 记者王珅报道 首个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细化政策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共18条,明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将结合国内实际,采取预留采购份额、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具体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将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保证该项政策的落实。

就具体扶持措施而言,《暂行办法》提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为了突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暂行办法》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暂行办法》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暂行办法》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并要求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不过,在鼓励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依据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为了保证政策的落实,《暂行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同时,《暂行办法》强调,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根据《暂行办法》,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但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据悉,《暂行办法》中所指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委于2011年6月18日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规定对各行业的中小企业,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3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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