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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避信息需要填写完整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3-12-21 18:10:3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专家回避信息需要填写完整吗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有“粉丝”在《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平台留言:“评审专家回避信息填写不全,可以吗?”

回答

关于上述问题,记者向熟悉相关问题的专家进行了请教,回答是:“评审专家回避信息必须填写完整。”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评审专家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规定……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评审专家回避信息填写不全,则可能存在隐匿应当回避的信息,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能发现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产生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结果。所以,应当要求评审专家填写详细的专家信息,并作出与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承诺或声明。”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蒋守华说。

据介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一般在评标开始前把投标人名单公布后,再宣读需要回避的情形,评委确认承诺是否需要回避,此时填写专家回避信息。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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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04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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