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明确政采领域“四类”行为整治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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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确政采领域“四类”行为整治工作要求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青海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各级并进和协同共治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和强标固本相结合。
根据《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整治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重点,精准靶向,加大查处惩戒力度,对于违法违规问题做到“零容忍”“早曝光”,强化震慑效应,切实发挥整治的重要抓手作用,以治促改,推动全省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有序。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各级财政部门联动,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推进全省政府采购监管网络更细更密。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强力开展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精准发力,完善行业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又要坚持抓常、抓长,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监管机制,做好日常防范工作,推进全省政府采购监管基础更牢更实。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各地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按照“标准统一、各级联动、逐步推进”的原则,按职责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总体统筹全省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依职权作出处理处罚,对于发现的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各市州、县区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照财政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全省随机抽取97家社会代理机构进行检查,被抽取采购代理机构名额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各市(州)财政部门在确定名额内,结合地区实际,分解各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行委)检查数量。各级财政部门在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要求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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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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