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集中采购实践中的那些“疑难杂症”
【实务探讨】
批量集中采购实践中的那些“疑难杂症”
■ 王加和
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方面,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是业务实践中最具集中采购特色的项目,但批量集中采购如何开展?部分从业人员有各种各样的困惑,笔者为此进行了梳理。
批量集中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的区别?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这是批量集中采购在上位法中第一次被明确提出,但该条款并没有对批量集中采购的具体含义进行阐述。上述表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第一稿和第二稿中再一次被确认。
由此可以得出:批量集中采购是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共同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目录中认为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政府采购的一种特殊政府采购模式。
相对于批量集中采购,集中带量采购源于采购实践,比如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集中带量采购第一次出现在2018年出台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到“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与批量集中采购一样,集中带量采购的概念也没有被明确阐述。另外,在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第一稿中,集中带量采购被提及,即,“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集中带量采购,提高效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又取消了“带量”二字。
由此可以得出:集中带量采购是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将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进行政府采购的一种特殊政府采购模式。
综上所述,批量集中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均是一种特殊的政府采购模式,两者都是将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进行归集并进行集中采购。而它们的区别在于:批量集中采购仅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适合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关于集中带量采购,只要采购人自愿联合采购,不管是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还是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都可以进行集中带量采购。笔者认为,集中带量采购的概念范围更宽更大,批量集中采购是集中带量采购的一部分。
哪些项目可以开展批量集中采购?
根据《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笔者认为,可以开展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财政部门每年针对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工作都会下发集中采购目录清单,只有在清单中的项目才具备开展批量集中采购的资格。
二是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这在业务实践中不好把握。因为“适合”一词一方面不好定义,需要经过大量的实践检验;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对 “适合”主体进行明确。笔者建议,财政部门在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中对“适合”的项目提前进行界定标明,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根据业务实践对“适合”的项目进行界定,鼓励相关采购人开展批量集中采购。
如何确定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人?
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是明确的,是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中的各采购人,但本文讨论的是如何确定由谁牵头代表各采购人,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担负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采购人。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担负采购人主体责任。但在实践中,集中采购机构并没有动力和能力来归集各采购人采购需求。另外,集中采购机构既作为采购人又作为代理机构,这种操作模式不利于项目推进。
根据实践情况,笔者认为,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中的各采购人共同推荐一家牵头单位更合适,最好这家牵头单位对各采购人具有管理关系,这更有利于采购需求的共同实现和项目的有效推进。
如何选择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从《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必须选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那么,集中带量采购如何选择代理机构?如果集中带量采购项目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则应该选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如果是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品目,如卫健系统组织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等,既可以选择集中代理机构,也可以选择社会代理机构。
开展批量集中采购容易出现的问题?
批量集中采购在体现规模效应、压缩采购周期、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等方面有着显著优势,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增加了牵头人采购人的责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提高采购人主体责任,而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牵头人除了负责本单位的采购需求调研等工作外,还要负责汇总需求、在质疑答复和投诉时配合调查等其他工作。批量集中采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采购人的个性化需求,如果部分采购人很难沟通,则会推迟项目的进行,这对牵头人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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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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