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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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了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诉讼等司法救济途径。首先是提出质疑,这是提起投诉的前置条件,没有提出质疑的采购案件,是不能提起投诉的;投诉处理又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只有对财政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作出这样的规定,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提供了多种法律救济途径。但从另一方面讲,提起行政诉讼解决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问题所需的处理时间较长,会影响政府采购项目的有效实施,甚至会导致政府采购项目被取消,这将给采购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欧雨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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