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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推行政采信用评价“红黄牌”警示制度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3-10-09 23:36:2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于都推行政采信用评价“红黄牌”警示制度

本报讯 日前,江西省于都县财政局出台《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采购当事人实行信用评价“红黄牌”警示制度。旨在推动全县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财政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于都县财政局通过建立采购当事人的信用档案,全面推行“红黄牌”警示制度,健全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全流程的四个方面评价体系,实行“一项目一评价”。一是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采购人的采购项目业务能力、评审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指标进行信用评价;二是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编写质量、评审过程、职业素质、整体评价等指标进行信用评价;三是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等指标开展信用评价;四是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指标进行信用评价。

“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以前我们选择代理机构时基本上是处于‘开盲盒’的状态,自从有了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评价‘红黄牌’警示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分辨出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好与差,业务能力的良与莠,信用度的高与低,极大地方便了我们择优选取代理机构。”于都县某单位采购负责人刘先生深有感触地说。

同时,于都县财政局设立了采购当事人信用“红黄牌”警示网页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信用评价情况,强化采购当事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对评价结果为“差”的当事人进行提醒和约谈,财政部门给予其“黄牌”警示。1年内累计3张黄牌的,财政部门给予其“红牌”警示,在政府采购网上予以曝光,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红黄牌”警示均纳入采购当事人的信用档案。采购当事人在被“红牌”警示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并要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采购当事人要求撤销“红牌”警示的,应当向县财政部门提交撤销“红牌”警示的申请以及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据悉,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被“红牌”警示的采购人,其采购项目列为“双随机”重点检查对象,于都县财政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被“红牌”警示的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供应商在警示期间暂停参与于都县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信用评价‘红黄牌’警示制度以来,对采购当事人起到了约束、鞭策和激励作用,通过每月定期通报和亮红黄牌,不断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倒逼采购当事人依法依规参与采购活动,助推优化营商环境。”于都县财政局局长何鹏表示,同时,通过实行“红黄牌”警示制度,也加大了对采购当事人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主体行为,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肖忠桦 钟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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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83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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