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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出台

栏目: 绿周刊,电子报 时间:2023-10-09 22:33:2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行业动态】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出台

本报讯 固定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最高可罚5万元。这是山西省刚刚修订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的规定。据了解,《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条例》规定,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条例》规定,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修订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了划分,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违反该项规定,未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营运机动车辆、船舶的能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超出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鼓励通信、运算、存储、传输等新型基础设施用能单位,使用高效制冷、先进通风、余热利用、智能化控制等技术,提高设施能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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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83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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