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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冬如:协议采购价格监控呈现发展新模式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5:5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在中国政府采购高峰论坛(2011)IT分论坛上,第三方机构、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及管理部门等就协议供货机制的市场价格、监控模式和发展创新机制进行了交流和探讨,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和意见。那么,如何客观认识这一现象并进行反思,从而取得更好的促进发展作用呢。

政府采购价格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个复杂的话题,协议采购价格更甚。协议采购价格机制是一个动态的复杂过程,但不意味着它不可以监控或管理。

在论坛会上,供应商畅所欲言,气氛积极热烈。但一些迹象或趋势也给政府协议采购市场监管带来隐忧。在监测或管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有的供应商通过所谓的合理合情的手段谋取协议框架下的采购合同,但价格略高或超过市场的基本价格,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和媒体的喧嚣。私下有的供应商认为,在市场不够诚信、不够规范的环境下,越守规矩、越注重规范或信用机制的供应商在协议采购或政府采购市场会处于竞争的弱势。这种观点肯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基本要求。因为,诚信、信用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也是企业基本的道德底线和社会责任。但这种现象的存在必须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和思考。

协议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供应商一方的问题,它是诸多因素综合的结果。就集中采购机构来说,目前的协议采购仅仅注重程序的合法性,采购权的旁落也使其并未进入到对价格的审定或监控机制。再者,由于人员不足以及专业性原因,集中采购机构也不可能就品种类别繁多、应运频繁的采购项目进行及时性、动态性的监察和处罚。

解决这一问题,光靠处罚是不行的。处罚是手段,只治标不治本。从一个方面来说,建立供应商的诚信体系十分重要。这需要供应商行为自律、集中采购机构的供应商会员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共同推进。而且,必须建立中央、省、市、县区的垂直供应商监管体系。做到这点,需要理顺各自的职能关系,统筹推进。这些却面临一些困难或挑战。

从某个角度来说,协议采购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它肯定会被更加先进、更加务实和有效、更加全面的监控体系的新模式所替代。目前正在进行的批量采购就是对这种模式的优化和延升。更加值得欣喜的是,有的地方正在探索电子集市或长期供货合同模式,这是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逐渐细化、科技信息手段不段先进的现实条件下的对小额、类别多、变动性大的经常性采购项目的方向性选择,值得提倡。(作者单位:法学博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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