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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优化政采信用评价管理机制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3-07-31 18:27:0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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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优化政采信用评价管理机制

本报讯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等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和相关指标进行了优化调整。

《通知》提出,增加电子交易系统评价主体,将各电子交易系统纳入日常信用评价的主体范围,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每个政府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电子交易系统按照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电子交易系统可以正常提供交易服务,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电子交易系统暂停交易服务1个月并责令整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电子交易系统暂停交易服务3个月并责令整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电子交易系统暂停交易服务6个月并责令整改。

《通知》还明确,建立背对背评价和未予评价扣分机制。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应当按规定期限客观、公正、准确地完成日常信用评价和履约信用评价,评价扣分应当说明具体扣分理由,有事实证据的可以上传作为证明材料,对相关评价信息系统不再显示具体的评价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用评价的,系统按照项目对相应主体予以自动扣分,每次1分。

在评价结果运用方面,《通知》规定,根据抽取当日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评审专家正常随机抽取,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评审专家暂停抽取1个月,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评审专家暂停抽取3个月,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评审专家当年度不再抽取。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对未参与宁夏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在宁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均视为A级,享受免收投标保证金和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政策;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下的供应商,由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

针对财政部门行政监督机制,《通知》要求,除因财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导致采购主体信用评价等级降为C级或D级外,因为日常评价和履约评价扣分导致一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者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评审专家、供应商、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由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信用评价系统记录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此外,《通知》还提出,增加代理机构专业化能力加分机制,代理机构在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突出研究成果的,或者撰写的行业领域工作研究报告对行业领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经财政厅评价认可后在信用评价结果基础上予以额外加分。增加个别信用评价指标的追评机制,在信用评价指标中涉及的个别事项,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否按时支付,评审专家是否拒绝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相关主体可以追加做出评价,追评时间自政府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30日内。

(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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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6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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