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发布政采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
政采头条
河北发布政采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
本报讯 记者张炎 通讯员刘林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明确,采购人是质疑答复的主体责任人,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和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指南》共包含质疑提出、质疑处理、质疑答复、投诉调查和投诉处理决定等11个部分内容。
在质疑程序方面,《指南》指出,在质疑提出环节,供应商认为以下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一是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二是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违反相关规定的;三是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违反相关规定的;四是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违反相关规定的;五是采购组织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六是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谈判或询价的。在质疑受理环节,《指南》提出,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的书面质疑,且在收到质疑函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出现异常情形,应书面告知供应商。在质疑处理环节,《指南》规定,在受理质疑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对质疑事项逐条处理,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供应商的意见。在质疑答复环节,《指南》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在投诉管理机制方面,《指南》明确,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五项条件:一是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是投诉书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三是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是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投诉受理环节,《指南》规定,在审查投诉书后,财政部门发现存在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投诉人补正,包括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未被列为被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或者投诉请求不清晰的;缺少事实依据的;缺少法律依据的;缺少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等等。另外,《指南》还提到了投诉调查环节的相关程序,以及投诉处理环节的相关规定,其中提出,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制发《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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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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