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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试行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3-07-20 18:33:3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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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试行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

专家重点对采购文件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政府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

本报讯 黑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明确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文件前,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

《制度》规定,专家需对采购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做到采购需求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采购需求应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国家有关规定,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及其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

针对重点审查内容,《制度》明确,一是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以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包括是否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是否设置具有倾向性的评审因素,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是否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否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是否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等。二是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三是政府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四是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制度》还提出,在审核完成后,专家出具具体的审核意见、修改建议和依据并签字。需要修改采购文件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意见调整后发布采购文件;不采纳或部分采纳专家审核意见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明确不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的依据并签字盖章。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妥善保存专家审核意见、不采纳意见的依据等材料备查。

 (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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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NE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26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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