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天津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本报讯 记者王国龙报道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 通过采购统计系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系统、本区非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季报电子数据。
这是天津市全面、准确反映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情况,夯实政府采购管理基础的一项举措。据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是全面反映政府采购规模、结构、政策和规律等情况的重要环节,是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和宏观经济政策的科学依据。《通知》划定编报单位范围包括两类:一是采购人,即天津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市和区级财政部门。
记者了解到,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工作的要求,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统计对象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对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因疫情、重大灾害等原因而开展的紧急采购项目,高校和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采用贴息贷款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以及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当年财政安排给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直接付费的财政支出责任金额,均应全部纳入统计范围。
《通知》明确,要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分析质量。各部门、各区要充分发挥信息统计“数据反映”和“改革促进”功能,认真撰写年报分析报告,客观真实反映本部门、本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相关工作建议等。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报告,要在年度统计分析报告中专题报告本部门、本区上一年度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及时做好填报单位基础信息确认、健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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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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